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註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election@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及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 G1課室)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Email : ericyip@ilcaa.org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吳家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election@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及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 G1課室)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Email : ericyip@ilcaa.org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吳家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election@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及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Email : ericyip@ilcaa.org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吳家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election@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Email : ericyip@ilcaa.org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吳家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election@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election@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election@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選舉日誌

校友校董選舉選舉日誌



八. 提名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行事曆

校友校董選舉行事曆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南亞路德會沐恩中學 (課室待定)



七. 行事曆

校友校董選舉行事曆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參選人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開始在本站下載參選表格

3.所有參選表格必須於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逾期表格概不受理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校務處



七. 行事曆

校友校董選舉行事曆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凡本校校友,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至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把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直接投進校務處內的收集箱或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

3.凡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後交回之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概不受理

4.若校友不擬提名任何候選人,則毋須交回上述兩類表格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校務處



七. 行事曆

校友校董選舉行事曆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凡本校校友,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至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把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直接投進校務處內的收集箱或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

3.凡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後交回之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概不受理

4.若校友不擬提名任何候選人,則毋須交回上述兩類表格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校務處



七. 行事曆

校友校董選舉行事曆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參選人須最少有2名合資格投票人提名

2.凡本校校友,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至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把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直接投進校務處內的收集箱或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

3.凡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後交回之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概不受理

4.若校友不擬提名任何候選人,則毋須交回上述兩類表格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校務處



七. 行事曆

校友校董選舉行事曆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自己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2.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3.每項提名須最少獲得 2 名合資格的投票人和議,並在提名表格上簽署

4.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5.凡本校校友,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至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把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直接投進校務處內的收集箱或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

6.凡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後交回之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概不受理

7.若校友不擬提名任何候選人,則毋須交回上述兩類表格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校務處



七. 行事曆

校董選擇行事曆詳情請按http://docs.google.com/View?id=dfrd5kr5_8f5jm2zgm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任期為兩年,由教育局批准注冊日期開始計算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自己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2.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3.每項提名須最少獲得 2 名合資格的投票人和議,並在提名表格上簽署

4.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5.凡本校校友,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至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把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直接投進校務處內的收集箱或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

6.凡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後交回之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概不受理

7.若校友不擬提名任何候選人,則毋須交回上述兩類表格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校務處



七. 行事曆

校董選擇行事曆詳情請按http://docs.google.com/View?id=dfrd5kr5_8f5jm2zgm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0-2011 年度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簡介



一. 校友校董空缺

一名



二. 任期

獲選校友須向教育局註冊成為合法校董,任期為兩年



三. 校友校董職責

按香港現行教育則例,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四.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第三十條

所有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候選人不可為母校在職教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不可為校董會其他界別校董。



五. 提名方法

1.每名校友可提名自己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2.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3.每項提名須最少獲得 2 名合資格的投票人和議,並在提名表格上簽署

4.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 選舉委員會仍須進行選舉程序

5.凡本校校友,可於20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至5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前把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直接投進校務處內的收集箱或電郵至committee@ilcaa.org

6.凡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後交回之提名表格或自薦表格概不受理

7.若校友不擬提名任何候選人,則毋須交回上述兩類表格



六. 投票日期 日期:2010 年 7 月 2 日 (19:00-21:00) 至 2010 年 7 月 3 日 (09:30-12:00)

地點: 校務處



七. 行事曆

校董選擇行事曆詳情請按http://docs.google.com/View?id=dfrd5kr5_8f5jm2zgm



八. 表格

下載附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主任:葉顯照 (6093 6155)



九.選舉辦法

所有校友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核算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即時進行。

核算過程中,須有選舉主任,校方職員作監票人。選舉委員會可邀請校友、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合法當選。如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多選票,選舉主任將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選舉主任須即日公佈當選人及票數,並上載於本會網站內。

任何一切有關候選人違反一切有關選舉規則之投訴,須在選舉完畢後一星期內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如一星期內未接獲任何投訴,選舉委員會通過後,於本會網站正式公佈選舉結果,始為有效。

重選:當有三分之二或以上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投票贊成重新選舉,選舉委員會須於兩星期重新處理選舉事宜。

補選: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十.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任: 葉顯照
榮譽顧問: 楊永傑校長
  黃堯姬助理校長
顧問: 呂錦妍老師
其他委員: 吳昇霖
  麥仲平
  林潤添
  戴玥翔
  吳嘉豪
  戴玥翔
  梁哲彬
  房俊峰
  黄煒詩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1.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p>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2.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

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3.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